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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字第 11203502930 號
112 年 02 月 06 日
成年子女之變更姓氏,係當事人依其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。子女於成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,原法律上之父,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,復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,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
法律字第 10403511990 號
104 年 09 月 20 日
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變更姓氏,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~5 項規定辦理,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8 條有關被認領、撤銷認領申請改姓規定,改名部分宜由主管機關探求姓名條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,本於職權審認
法律字第 10403503740 號
104 年 03 月 31 日
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,該條第 3 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規定,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者,始足當之,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,即不屬該項規範情形
法律決字第 10303500440 號
103 年 01 月 14 日
民法第 1059、1059-1、1065 條規定參照,子女成年後方經生父認領者,因成年前與生父尚無親子關係,無從由父母約定變更從姓,惟該經認領之成年子女,仍得依上述規定選擇維持母姓或變更為父姓;又為顧及交易安全與身分安定,成年子女自行變更姓氏之次數以一次為限,與其他婚生子女,尚無不同
法律字第 10203513280 號
102 年 12 月 18 日
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,若成年子女於 97 年自行決定變更姓氏,雖依舊法規定需經父母書面同意,尚不因嗣後法律修正而影響該次姓氏自我認同選擇本質,故該次變更仍應算入成年人自行決定次數
法律字第 10203510380 號
102 年 09 月 15 日
原住民身分法第 1、7 條規定參照,原住民子女變更姓氏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規定,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,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
法律決字第 0980033135 號
98 年 10 月 05 日
關於收養子女之姓氏,應按民法第 1078 條之立法原旨,基於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』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其姓氏,倘若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有變更姓氏之必要狀況者,爰於該條第三項增訂規定,明定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,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